皖南民俗文化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名称:皖南民俗文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条 中心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院内外科研人才,开展皖南民俗文化、皖南戏曲文化、皖南宗教文化方面的研究活动,强化我院地方文化的特色科研,提升学院的办学实力,促进地方社会经济文化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条 中心在省教育厅和池州学院领导下,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具体业务
(1)搜集、整理相关民俗文化资料和研究成果。
(2)组织科研人员申报课题,鼓励和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多出高水平研究成果。
(3)承接省、校下达的科研项目。
(3)开展和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4)编纂、出版有关皖南民俗文化、戏曲文化、宗教文化等方面的研究性学术著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学术顾问若干名;中心内设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机构和科研部、档案资料室的常设办公机构。
第六条 人员的组成
(1)主任、副主任由中心学术委员会提名,院学术委员会审定。主任全面负责中心的工作,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中心的工作;聘任主要科研人员;提出中心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向院分管领导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根据《章程》制定中心规章制度。
(2)中心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可以聘请院外著名专家、学者担任学术顾问。顾问由主任提名、学院聘任。
(3)在皖南民俗文化、戏曲文化、宗教文化等研究领域有一定基础和能力的院内外科研人员,均可申请加入中心,经主任批准,可成为中心的专职或兼职研究人员。
(4)中心研究人员每年要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同时中心将为其研究工作提供财力、物力上的支持。
第四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七条 经费来源。中心经费采取多渠道、多元化的筹资方式。包括申报课题经费、学院划拨经费、社会筹资和其它收入。
第八条 经费使用。经费使用和管理按学院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皖南民俗文化研究中心管理条例》执行。
第九条 资产管理。中心资产属于学院,其管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它
第十条 本《章程》若需修订,须经过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中心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皖南民俗文化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皖南民俗文化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