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民俗文化研究中心管理条例
 
 

皖南民俗文化研究中心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皖南民俗文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积级推动中心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努力把“中心”建设成为皖南区域民俗文化、戏曲文化、宗教文化等方面的科学研究中心、学术交流中心、地方经济文化建设咨询服务中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祖国传统文化,倡导精神文明为宗旨,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根本目的。

   组织管理

    第三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设学术委员会、科研部以及档案资料室等机构。         

    第四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由院内、外从事皖南民俗文化研究的专家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中心聘任,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学术委员可以续任。

第五条 中心设学术委员会例会。学术委员会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学术委员会的例会和临时会议召开前,由中心办公室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学术委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学术委员可提供书面意见。

    第六条 中心负责聘请在皖南民俗文化研究领域有较深造诣、成果显著的省内外专家学者为本中心的学术顾问或客座教授,报学院批准。

    第七条 中心所属科研人员暂时以院内外学者专家兼职为主体,中心为其科研工作提供全力支持。

   经费管理

    第八条 经费来源:(一)省教育厅划拨学院配套经费;(二)申报课题经费;(三)社会筹资经费。

第九条 经费使用

(一)科研经费:1、课题研究经费资助;2、“中心”规划项目成果出版基金资助;3、地方文化特色科研活动(调研、学术会议)经费资助;4、科研奖励资助(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资料建设及小型设备购置费:1、购买图书、期刊、报纸的费用;2、购买仪器、设备等费用;

    (三)日常办公开支费用。

    第十一条 经费报销

    (一)科研经费按照《池州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资料建设、设备购置以及日常办公经费费用按照池州学院财务报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经费应本着节俭的精神使用。

  成果管理

    第十二条 由本中心经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池州学院皖南民俗文化研究中心”,对利用本中心经费完成的研究成果,而第一署名单位非本中心的,本中心有权追回所资助的经费。

    第十三条 利用本中心项目资助完成的论文、专著及研究报告等科研成果,必须在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该研究成果的“课题来源”和“课题编号”。

    第十四条 由本中心经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属于“皖南民俗文化研究中心”所有;本中心拥有对该知识产权的支配、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图书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使用由本中心项目经费所购置的图书和其它科研器材,所有权归本中心所有,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若有与国家以及池州学院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相冲突者,以国家和池州学院的有关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皖南民俗文化研究中心成立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皖南民俗文化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皖南民俗文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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